其实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这是一个道理的,行政处罚本身就是带有强制性的,虽然行政公权公开透明化的相关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人们依然对于行政处罚上的一些基本常识性问题的了解还是不够全面。就比如说,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是可以在有关行政单位的委托下,委托给具备一定条件的组织去实施的。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处罚权委托的地位。
2、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一般行政机关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如果您在实际中遇到其他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您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并不是不能委托,但是委托的这些组织必须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用来管理公共事务的一些事业单位。而且单位当中的工作人员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非常熟悉的等,行政机关在委托给其他机构实施强制性的行政处罚的时候,也要在法定的权限内进行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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