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法委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除上述组织以外,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委托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1、委托权利机关方面。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自己的处罚权委托出去。委托机关必须是依法享有处罚权的机关。本身没有处罚权或其处罚权来自其他机关委托的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再将其处罚权委托他人行使。
2、委托条件方面。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同时也必须符合其他定法条件。
3、委托手续方面。有些行政机关向个人组织委托处罚权时不办理任何手续,致使委托随意性增加,委托后责任不明确。为此,应通过立法明确委托处罚权的必经程序,如签定委托书、划分双方责任,约定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
4、委托处罚责任归属方面。目前委托处罚的责任并不明确,具体做法也不一样。例如委托权限内的处罚行为由谁负责。委托权限以外责任由谁承担。有同志认为,无论处罚是否超出委托权限,都应由委托机关负责。
综上所述,政府行政机关拥有的权利是行政处罚权,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当然,委托行政处罚必须有严格条件限制,受委托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具备公共事故管理的,如果需要鉴定,还必须有专业的鉴定人员。除了这些条件,任何组织不得开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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