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改革试点工作的运营流程是怎么样的?
1、网点在试点期间首次出售支票时,应与客户签订《支票业务服务协议》,签订协议时,应详细向客户介绍签订协议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对客户后期办理支票业务的影响,消除客户负面抵触思想,本协议先由网点自行打印一式二份,签订后一份交客户,一份网点留存专夹保管。后期分行运营管将统一下发版本。
2、对于拒绝签订《支票业务服务协议》的客户,网点每次只能向其出售5张以内的支票凭证,且每次出售支票凭证前,需先查询客户支票使用情况(正常使用或作废),确认无支票结余后方可再次出售,同时登记《空头支票源头治理台账》。
3、做好柜面宣传工作,网点在试点期间首次出售支票时,应向客户详细讲解支票的使用流程和注意事项,告知客户签发空头支票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同时登记《空头支票源头治理台账》。
4、在为客户办理预留印鉴变更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提示出票的注意事项,同时登记《空头支票源头治理台账》。
5、通过资信审查方式(上门走访、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银行发布的支票违规“黑名单”、行政处罚及罚款缴纳情况、支票存款账户资金和交易记录等)进行事前调查,合理确定向客户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并做好记录工作,登记《空头支票源头治理台账》。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网点每次不得出售超过5张支票凭证,且每次出售的支票凭证经查询确认使用完后方可再次出售:
第一,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的,但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销户重开,以及在同一银行网点已有账户且该账户支票使用正常未发生其他限售支票情形的除外;
第二,最近12个月在本银行有过一至两次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
第三,最近12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罚款已缴清的;
第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缴清罚款的。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网点每次只能出售1张支票凭证,且每次出售的支票凭证经查询确认使用完后方可再次出售:
第一,最近 12个月在本银行第三次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
第二,最近12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未缴清罚款的;
第三,存在(1)项规定两种以上情形的。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网点不得向其出售支票凭证:
第一,最近12个月在本银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超过三次的;
第二,在本银行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未缴清罚款的;
第三,列入各级人民银行发布的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企业的;
第四,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现在我国对于空头支票管的是特别的严格,就是为了防止一些人员做出违法的事情,从而使对方遭到很大的损失,对于他们的处罚也是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判决,所以,千万要遵守约定,不能做出一些伤害他人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