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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决定书内容有哪些?

在实际的诉讼案件当中,由于案件性质的差异以及案件的复杂性,对于案件的行政处罚当中有时会出现不予立案的情况。当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判决之后,当事人需要书写不立案决定书,在决定书中需要明确表达自身的标准要求。那么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决定书内容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决定书内容有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二条和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对于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决定书内容有哪些该问题来说需要与实际的法院规定相结合。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不起诉的情况,需要当地法院做出判决之后移交公安机关,在决定书当中需要对于案件的不予立案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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