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纪律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提交监督机关。自收到行政处罚之日起,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审查决定仍不满意的,可以向审查决定申请。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上一级监督机关进行复核的,上一级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在审查和审查期间,原判决的执行不得中止。“也就是说:如果上诉未超过法定时限,则应要求监督机构通过审查和审查程序。权利失去了。如果投诉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则不会导致审查和审查过程,但只能由监管机构的请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投诉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接受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监察机关应当自作出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请复议。在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天内进行更高级别的审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议决定仍不满足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复议。
4、受理超过规定时限的申诉。设立上诉期限的目的,是促使投诉人及时行使申诉权,以维持正常的行政秩序,监督工作秩序。因此,逾期提出申诉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可以由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处理。为便于申诉人及时行使申诉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监察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中规定申诉期限。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理的决定是由行政部门实施的,如果对此决定案件的当事人不服的话,那么是可以提起申诉,但前提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而且还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才可以实施,如果超过了时间不提出来,那么就会维持之前的决定,自己必须要履行该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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