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行政立法应遵循哪些立法程序?
1、起草
起草是指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起草一般有两种:一是较为重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主要内容涉及几个具体部门业务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或主要的部门负责,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二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不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2、征求意见
在起草行政法规、规章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公民、社会各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昕证会等多种形式。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的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由上级机关出面协商或决定。对于直接涉及公民利益的某些重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进行公开讨论,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法学专家的意见,特别是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时,应当对与内容相同的行政法规、规章作出清理。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别的行政法规、规章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如果现行的法规、规章被新的法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明示废止。
3、审查
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承担行政法规、规章审查职能的是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2)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以及上一层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是否在本机关的权限范围内,是否有越权或滥用职权的现象;
5)是否符合上报手续,以及有关的资料、说明是否齐备等。法制机构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提出是否提交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议。若需讨论通过,应将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上报稿和修改稿一并呈送。
4、通过
通过是指行政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行政法规要经过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部门规章要提交部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地方政府规章要提交地方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5、签署
6、发布与备案
发布是行政法规、规章生效的必经程序和必要条件。凡是未经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都不能认为已发生效力。
二、行政法规有哪些特征?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③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规在正式实施之前,一般都会征求民众意见的,法律制度不可能朝令夕改,所以正式发布之前,审查的时间是比较长的,行政法规的草案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发布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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