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考虑侵害人一方的主观性因素是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之间的主要区别,因为补偿性赔偿一般只是对受害人进行一种补偿,而惩罚性赔偿一般涉及到制裁和处罚。纯粹意义上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所关注的仅是补偿受害人一方所受客观损害,却并不考虑侵害人一方的主观性因素(以下简称为“侵害方因素”)。而这正是其与惩罚性损害赔偿之间的核心区别。两种赔偿的定义如下: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又称示范性赔偿(exa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补偿性损害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也可以给予补偿性损害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同意给予补偿性赔偿,侵权人只是相当于事后通过赔偿补办手续,但没有任何风险。
惩罚性赔偿考虑了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主观动机、财产状况以及通过不法行为是否获利等因素。尤其是当侵害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 动机恶劣、具有反社会性和道德上的可谴责性的时候;其次,通过惩罚性赔偿使侵害人受到了应有的制裁,起到了抚慰受害人的作用,能够消除其报复的心理;最后,惩罚性赔偿兼具了特别与一般的预防功能,即通过对侵害人的威吓作用,对侵害人自身以及社会一般人产生预防作用,降低类似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发生率。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不考虑侵害方因素,而惩罚性赔偿考虑到了侵害方因素,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至于到底适用于哪种赔偿,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比如侵害知识产权、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就要进行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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