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是我国首部规定听证的法律,其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听证制度:
(一)、关于听证的适用条件
1、实体条件: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程序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的具体程序: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做出决定。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对于行政的处罚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听证来解决,一般行政听证是可以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但是有些争议会涉及到国家机密的就会选择不公开的方式进行,所以说不是所有的行政听证都需要公开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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