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原则。
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即无效。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决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开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开放、以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由于行政处罚涉及到行政权的运用,关系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凡是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受行政处罚。
(二)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在我国,行政处罚是一种特定的行政权力,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实施处罚。
(三)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所谓超越职权,是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和组织超越了法定的权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行使了其他机关,如司法机关的权力。
3.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其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超越职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所谓滥用权力,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畸轻畸重,或考虑不相关因素,胡乱行使处罚权力。在实践中,最突出的作法是所谓的"罚态度",视相对方态度好坏决定处罚轻重。
(四)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处罚机关在适用处罚中如果不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期间、送达处罚裁决书等程序,就会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程序所作出的处罚是违法的、无效的。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具有惩戒与教育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的适用过程中,对违法者要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对于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也要注意轻重之别,施以必要的,恰当的处罚,从而达到特殊预防和教育的目的,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4、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这一原则是"无救济,则无权利(力)"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落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赔偿要求
行政处罚在进行设定和实施的时候是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的二,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行政管理的实践,比如说必须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比如说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不需要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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