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5、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6、草案的内容照顾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问题,在规定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8、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9、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0、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在实施前必须向行政强制机关报告,并经过其批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通知当事人到现场进行执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制定现场笔录,并要求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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