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需要重新裁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又称为行政司法。
(1)损害赔偿裁决。这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作的裁决。
(2)权属纠纷裁决。这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某一财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裁决。
(3)侵权纠纷裁决。这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认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时,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制止侵害,并责令侵权方对其侵害行为已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但是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那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裁决请求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以房屋拆迁为例: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4、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拆迁户申请行政裁决时,应该提交裁决申请书,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裁决申请书中的裁决请求事项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裁决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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