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后果、情节和改正情况等因素,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3、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故意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三)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在抗震救灾期间实施防震减灾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地震工作部门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地震工作部门查处防震减灾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依法不予处罚。
7、 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应当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载明。
8、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使裁量权的情况报地震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
9、地震工作部门行使裁量权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地震工作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正确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量刑裁定是需要在职权范围之内的,如果有比较复杂的或者是案情影响重大的是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气的,是可以在收到判定书一定的法定时间之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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