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有法律的设定权、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行政规章的设定权。设定行政处罚,是国家有权机关创设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
(1)法律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创设权方面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规定权方面,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创设权方面,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定权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创设权方面,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规定权方面,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
二、部门规章可否设置处罚措施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所规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置行政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设定权四种。行政机关的规章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设置行政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但是还没有制定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国务院)是可以设定警告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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