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地方财政是否有行政处罚权?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表明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分职能是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这样的主体的行为取向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下列权力:一是行政执行权;二是行政管理权;三是行政保护权。
四是行政保障权 五是乡镇人民政府有权针对普遍性行政事项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实际上就是行政规则。”乡镇人民政府形成行政规则是以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实现的,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属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由此得知,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行政处罚权。
2、根据省政府文件批准的所谓“扩权强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乡镇政府没有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 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 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行政机关的权利是做出了很多的限制的,行政处罚需要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力的机关做出,因此乡政府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权力。乡政府对违法人员做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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