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1)、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采矿权转让的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开采情况等。
2、向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转让申请书。
3、审批管理机关审批。矿业权审批机关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4、办理变更登记。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采矿权无论是个人所有还是企业所有,转让都需要走程序,经有关部门批注方可转让,非法转让采矿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通常是处以罚款和吊销采矿许可,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资源破坏,当事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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