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
(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
(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
(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二)审查本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行政处罚行为在执法主体、依据、内容、程序及执行中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等情况;
(四)审核本部门其他机构拟制定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七)负责本区域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
(一)对重大财政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拟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撤销资产评估机构、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处罚决定案件;
(二)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包括在违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管辖权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
(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一)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规范,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当事人如果对财政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气的,也是可以神行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直接到有管辖权限的机构就可以。如果对行政处罚没有意见的情况下,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履行处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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