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责任条件是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的相对负责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如下:
(1)构成行政处罚的要件,其重要的前提是,产生行政处罚的行为人的违法事实被客观认定是真实存在的,而且违法事实被清楚的认定是已经实施了且还没有构成犯罪的程度。就是说违法行为已经产生并且实施是判断进行行政处罚的首要前提依据。
(2)行政处罚只会处罚那些被明确认定是已经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这是因为行政处罚的性质规定只有犯行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才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不是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处以行政处罚。
(3)在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求认定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的相对负责人,而且实施的行为人要具有实际履行行为责任能力的责任人才可以。没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不能对其适用行政处罚。
(4)行程处罚的适用原则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在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下才可以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如果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情况下则是不适用行政处罚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在具体违法的行为人发生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后,比如说违反交通规则、损害公共利益,这些都是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在已经认定这些行为确实是已经违法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后,就可以认定并可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罚款,必要时还要对行为人进行刑事拘留等处罚措施。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行政处罚一般是由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按必须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条,且这四条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也是需要合法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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