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权执政的时代早就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民众和行政机关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是属于平等地位的。行政机关对违法的现象自然会一律严惩不贷,否则就成了渎职了,但是普通民众反过来也可以对这些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些违反党章党纪的行为有权利进行举报的。并且就算是接收到了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当中也享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那么,在我国行政处罚享有哪些权利?
在我国行政处罚享有哪些权利?
1、知情权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
2、陈述和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要求举行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5、请求赔偿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等等,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可见,行政处罚享有知情权,知情权不是行政机关只需要告诉当事人作出的处罚结果就行了,而且要告知当事人因为哪一种行为所以才被处罚了。而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提出听证会的权利,而听证会就是要保障当事人陈述的权利,此外,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结果,提出分期缴纳批不批准在于国家有关部门,但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这种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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