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是政府工作人员,在路上检查过往车辆的时候,如果驾驶人不接受罚款逃跑的,公安机关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其行政拘留,这是行政处罚手段,当然,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被处罚。那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况有哪些?如果当事人未成年、违法情节轻微或者是精神病人的,可以免于处罚,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详细了解。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2、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知道了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况有哪些,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被处罚当事人未满十四岁、违法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良好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这样免于处罚的决定,要建立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必须做到科学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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