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收违法所得”一词指的是惩罚方法,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剥夺了违法所得的非法行为的强制措施的违法所得的所有权由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对“非法收入”问题关注甚少,但对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而具体的规定。1997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刑法以及后续增加修正案,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合法化运动的“人”的权利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但是很少有规范的“财产”诉讼,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与公民的财产权利密切相关。
3、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法律更注重对人权的保护,而忽视了对物权的保护。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解释的不完善,导致侦查机关采取的扣押、追缴等措施不规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与非法收入相关的问题层出不穷,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法律特征:
一、非法的手段
非法所得是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取得的,行为人通过合法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取得的财产不属于非法所得的讨论范围。这个基本特征的非法收入区分非法收入从行为者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财产,实干家是合法的,可以作为对象罚款等处罚措施,没收财产,如果没有信用卡,马车车厢意味着无法识别非法收入。非法所得的特征也将其与一般意义上的事物区分开来。一般意义上的东西只有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后才能成为非法收入。因为它是非法获得的非法收入,所以即使行政相对人事实上财物,也不能获得承认的合法所有权,如香烟LingShouHu购买烟草产品和假冒商标或走私烟草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处理的理论基础。
二、经济价值:
行为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取非法收益的根本原因在于行为人对这些财产的经济价值的追求。首先,非法收入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物质,即赃款和赃物,是最常见的非法收入形式。
三、有证据价值:
非法所得的证据价值是指非法所得与案件之间的密切联系。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和严重程度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产,不是真正的违法所得。
四、非法所得的性质:
非法所得的性质只能由国家授权的具体机关通过一定程序确定。违法所得的定性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受害人的财产权益,与违法行为的人之间的合法财产和非法产权定义,也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干净,因此,非法收入的性质由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必须确定,没有任何人可以认定的权威。具体行政机关有两种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作出追偿或者返还的裁定。在这两种情况下,非法收入的确定都是以行为人的非法行为的确立为基础的。因此,在相关部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之前,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的性质,这是该程序最基本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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