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律法中,关于行政方面有两种处罚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那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共同的方式是什么呢?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共同的方式是有什么区别的呢?当我们遇到了行政方面的处罚时,应该如何判定是非常重要的。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纪律等对其所属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所做的处罚,行政处分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
所以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的形式,两者不是从属关系是并列关系。
行政处罚实施中违法行为的纠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政法治实践问题,《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原则而抽象的规定,没有在后续制度中得以体现。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行政执法实践中该规定形同虚设。我们认为,违法行为的纠正与行政处罚必须紧密联系在一起,设立行政处罚制度时应当同时设立违法行为的纠正制度,并以法律形式将违法行为的纠正方式和程序规定下来,以利于处罚实践的操作。
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力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在行政处罚规范体系中,尚缺少对共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制度,这直接导致实务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产生困惑:实体上是如何规定的?程序上应当怎么操作?文书是怎样制作的?这表明执法实践对共同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制度有极大的需求。但是目前中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理论研究成果寥寥无几。共同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全部适用于共同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虽然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制裁行为,但有较大区别: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而行政处分 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方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有许多共同点,主要表现在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都适用行政程序等方面。
但是二者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处罚是对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而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政纪的国家公务员的惩戒;
2、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相对方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者不服只能申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享有相应对外管理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属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
4、行政处罚的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务员个人。
在上面的正文中,我们详细的介绍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共同的方式是什么,也给了大家许多的案例以及其案例的解决的方式方法,那么大家也应该都清楚的了解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共同的方式究竟是如何。在我们遇到行政方面的处罚时,可以参照上面的法律条款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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