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行政处罚就是违反了我国的行政条款需要承担的处罚,但对于此处罚也是可发委托其它的组织来进行实施,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如果受委托的单位不符合标准,那么所给出的处罚结果也是属于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