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取的罚没款算公款吗?
1、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
2、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3、罚没收入适用的预算科目,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通过应缴预算款核算。
二、相关区别
罚款与罚金造成的经济结果是一样的,被罚的人都要交纳一定的钱。但是其性质恶劣程度是不同的。
罚款承担的是一种行政责任,而罚金承担的是一种刑事责任。就是说,被罚金的人比被罚款的人犯法的程度严重的多。
罚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判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罚金权。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他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局依治安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即可执行。违反工商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即可执行。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该条款是公有制最高法律意义上的定义。由此可推出公有、公款概念最高法律权威的释义:
公有-国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公款-国有款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款属于财产范畴,因此本条款包含了“公款”法律意义上的定义。其与《宪法》中的“公有”概念完全一致。
我国的法律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着公民的行为,如果在日常中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司法机关不仅会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同时也是会没收其犯罪过程中的违法财物,那么在罚没了此类的违法收入后会将款项上缴至国家的国库中,在上缴后也是不得出现私自使用或者挪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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