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不同的治国方法,法律是国家只根本,无规矩不成方圆,因为有了法律的牵制,国家才会安宁。因此,法律是我们人人都必需遵守的。接下来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效的相关知识。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下发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行政处罚书面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又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其中第四点中提到的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时效时间,该时效时间一般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处罚金额数额自行制定,通常为一周至一月。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一般在7至15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要求的整改规定,即使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未采取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然是有效的,其认定的违法行为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当事人超过执行期限仍然不执行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会对前项处罚金额加大处罚额度。
法律和道德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互相参透的,二者都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只有做到了解、清楚这些法律法规之后,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提高我们自身的素质。法律与我们同行!与我们一起成长!为大家介绍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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