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不强制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二、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方不履行的话,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如果认定执行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执行会对被处罚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则不会批准。毕竟强制执行只是让被处罚人履行义务,不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