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责任的构成条件,是分为主体条件,行为条件,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四个部分。只有符合这四个条件的,才能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第一个,主体条件,这个是指实行了行政行为的人、组织或者是行政机关,在他实行行政工作职权的时候,侵犯了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利。这个包活了属于实行行政工作的执法人员,受到行政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或是其他帮助实行行政工作的人。
第二个,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条件,这个是进行行政赔偿的最主要的条件,要必须有两个条件才能成立的
1. 这个赔偿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工作时发生的,包括了行政机关直接执行的行为,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是受到委托的组织、个人和其他机关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 这个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职责内行驶的职权的过程,造成违法损害了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的权益。
第三个,是损害的真实性,是赔偿的基本条件,这个包括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了,真实存在的损害,对于那些不确定是不是真实的,可能存在或者是对未来产生可能产生的,这个是不能要求赔偿的。同时,这个对公民的损害必须是直接的损害,不能是间接的。
第四个,要认为是因为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原因,所以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这个因果关系的存在,行政机关才有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对当事人做出的不是按法律执法的,比如是私下用刑。又或者是公民或者组织的行为导致发生这个损害的,比如是拒捕,夹带私逃等,这些都是属于个人的违法行为,与行政机关无关的,行政机关没有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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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赔偿的条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