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公平的。
行政补偿的范围,是指行政主体对什么性质的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承担补偿义务。根据我国目前行政补偿制度立法和实践,行政补偿主要发生在以下一些领域:
二是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的补偿;
三是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
四是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
六是部队军事训练、演习、巡逻、执勤等或戒严、制止骚乱、对付内乱、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以及工程兴建造成部分个人、组织不应有财产损失的,甚至个别人身伤害的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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