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2、司法强制措施有五种
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第一、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特定环境下,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强制性。
第三、限制性。
第四、预防性。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直接目的来看,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防止不利于公共利益及相对人自身利益免受危险行为或情势的危害。在于排除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属于一种事前和事中的行政措施,分别表现在:
(1)预防危险行为的产生。如:约束醉酒司机,禁止其驾驶机动车辆。
(2)制止危险行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将相对人带入公共场所的危险物品强制转移。
(3)保障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如:强制征用公私财物用于抗御严重自然灾害等。
第五、临时性、应急性。
第六、非制裁性。由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相对人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危险情势或危险行为的损害,在于排除危险情势和危险行为,而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所以,行政强制措施并非以相对人违法为前提,因而也就具有非制裁性
第七、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结合。
其实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让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而司法强制措施建立在当事人有可能已经构成了犯罪的基础上,比如逮捕,一般的违法行为是不可能对当事人采取逮捕措施的,被逮捕的对象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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