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预期违约行为时,是否承担预期合同违约的责任取决于债权人的不同选择,进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毁约方并不一定都要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那么,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小编将给出相关的法律知识,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
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拒绝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
预期违约发生后,债权人可以用书面、口头甚至沉默的方法拒绝对方的毁约表示,此时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如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行为构成实际违约时,债权人可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
对于默示毁约的案件,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撤回毁约表示。如债务人拒绝撤回毁约表示并且不能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对明示毁约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3、债务人撤回毁约
债务人作出毁约的意思表示后,有权作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撤回毁约表示的,应视为未作出过毁约表示。但债务人这种撤回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在实践中,鉴于明示预期违约当事人采取明确的意思表示,属于一种明显的、 确定的毁约,比较容易判断,但在实践经济活动中,比如金融活动中,明示毁约就鲜有发生,默示毁约的情况偏多。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判断,同时也可以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而不仅限于依当事人的行为判断,《民法典》94条第2项规定了“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方面判断默示预期违约,而没有规定从客观事实方面判断,容易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滥用,并有违鼓励交易的合原则。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四种情况作为默示毁约的合理理由。《民法典》68条规 定: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当对方出现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对方当事人刊登不安抗辩权,要求提供担保而不得的,也可认为其有确切证据,则构成默示毁约,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商业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经济个体之间的的合作,充分的合作才能促使双方达到共赢的局面,而合约的签订使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一方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上文已经有了详细的阐述,对此不做过多论述,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咨询365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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