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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部分医生工作繁忙,可能在工作过程中疏忽造成医疗事故,很多时候医院因为不想对医疗的信誉造成影响,就想进行调节而不以诉讼来解决纠纷,但是,医院相对于病人对这些方面的处理更加熟悉,病人容易在调解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小编在下文中给大家列举了一些关于医疗过错医院要调解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与医院方面进行协调的过程中,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真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即使医疗机构对病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查处要求不予受理,病人及其家属仍然可以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二、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这时所说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是指个体诊所中的医务人员。
三、病人方面可以与医院方面协商经济赔偿费数额。在有此情况下,医院承诺的赔偿费数额比经卫生行政部门裁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数额或法院裁决的经济赔偿费数额还要高。因此,病人方面应当术衡利弊,适可而止。
四、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支付,不计入一次性经济补偿内。但是,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应当出院,产妇死亡后留有婴儿的,应当由家属将婴儿接出院。如病人拒绝出院,或者病人家属拒绝接婴儿出院,自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接到医院通知之日起,费用自己支付。
以上就是医疗过错医院要调解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我们要注意,一些不是公里的医院是不能单独进行调解的,因为医院的资质和信誉都不高,容易在调节后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医疗事故中增加的一些费用,病人应该去找医院承担而不是医生本人,因为医生作为医院的员工,医院应该对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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