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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么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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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处理医疗过错侵权纠纷的案件的时候,是需要进行举证的,而且举证的责任分配问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那么,医疗过错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么进行的呢?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医疗过错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医疗侵权案件中,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即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而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

2、病历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1)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导致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要件的证据不存在或证据不足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

(2)发生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遗失或拒绝提供以及患者抢夺医院保存的病历资料等情况,造成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应当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所确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重新调整举证责任的承担。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协调。我们认为,将申请鉴定作为医院举证责任的内容,应作为一个原则。但在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时,要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虽然医院提交原始诊疗记录等资料只是履行了部分举证责任,而未履行全部举证责任。但申请进行鉴定也是患者的一种权利,且患者还可以提交医学论断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针对现阶段医疗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证据判断困难问题,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1)咨询专家;

(2)积极采取措施,促使当事人申请鉴定;

(3)双方当事人均坚持不申请鉴定的,亦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般认为,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简言之,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就特定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就特定事实主张如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则要承担的不利后果,这个不利后果就是败诉。12举证责任的分配即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它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是举证责任的根本问题。应当看到,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确定的,不存在着诉讼中发生转移即由一方转至另一方的问题。举证责任分配有两种方式,即“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未规定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责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13一般认为,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

2、具有人身等损害后果;

3、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患者应首先就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举证,并非没有任何举证责任,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医疗关系或医疗损害结果存在,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而医疗机构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实际上,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在进行医疗过错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的时候,我们要注意,一般是需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进行举证的。也就是说,对于患者来说,要提供自己是在医院的过错下受到损害的证据,而医院的一方则是要在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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