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其实也会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当然这其实也少不了一些原则。也就是说,实际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应当遵守法律方面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那到底处理医疗事故应遵循哪些原则呢?接下来,律图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大家都知道,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享有更多的主动权,比如处置权、处方权等。但是医患双方关系在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处于平等地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就公开、公平、公正三者而言,公开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平的基础。公平首先体现在医患双方在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没有额外的特权。其次,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例如条例赋予了医疗机构予以诸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特定资料的保管权,同时也规定了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所应承担的医疗事故责任。再者,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体现公平。不能针对同一个争议事实对医患双方适用不同的法律。公正适用法律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程序上的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程序公正具有特殊的意义。比如,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组成以及鉴定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等程序规定,目的是保证专家可以不受外部干扰,客观地进行鉴定。通过随机抽取这种程序机制达到公正鉴定进而公正处理的目的。实体上的公正,就是证据适用和法律适用的公正。
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搜集证据,并在证据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款。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正确处理。公开尽管是形式上的要求,但具有实质上的意义。按照法制原则,内部的规定不能调整外部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内部规定、文件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判案和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处理争议时,要采取公开的方式,即公开程序、证据内容、适用的法律。
条例将处理造成患者死亡或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确定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就是为了减轻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的路途之苦,减少因乘车、食宿而增加费用支出。将处理部门定在县市两级,既有利于处理部门调查取证,也方便当事人陈述自己的理由。及时、便民不仅仅只是一个节省时间和方便的问题,还有利于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将争议缓解、解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处理(私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民事诉讼司法程序处理。其中,调解原则贯彻始终,司法鉴定结论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各种处理途径的科学依据之一。
有多条合法途径可解决医疗纠纷,如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调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民间调解组织,居中调解医疗纠纷。
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如未能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这时患者及家属可以就双方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医疗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主要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其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又可分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同的案由适用法律不同,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亦不同。
在提请诉讼时,因为专业性较强,最好请具有法律和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提供帮助。而且,作为原告,从案由、被告、诉讼请求的确定,到赔偿数额计算、涉及鉴定时陈述材料的书写等都需要仔细推敲,同时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管辖法院的选择及证据材料的组织等。
综合上文的内容,我们知道处理医疗事故应遵循哪些原则。实际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如果有需要的话,其实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这在处理的过程中可以更好的为自己争取利益,当然有律师在其实也是可以减少不少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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