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医疗事故纠纷的庭审程序是什么
(一)公开审理
一般情况下,法院开庭都是公开审理的,但是如果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
(二)身份审核
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会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之后审判长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宣布案情,开庭审理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法庭调查、质证
1、当事人陈述、答辩
通常情况下是患者及其家属、代理律师先宣读起诉书,陈述案件事实及其经过、提出诉讼请求。患者及其家属陈述完毕后,被告医疗机构会针对原告方的起诉,进行答辩,反驳原告的起诉、说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医疗纠纷案件,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证人证言的情况比较常见,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要事先准备好能够证明证人身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3、当事人双方出示证据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收集了相关的证据,一般是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就可以在诉讼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被告医疗机构也会在此阶段出示证据。
4、对证据质证
在被告方出示和提交相关证据的时候,患者及其家属有医疗机构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
(四)其他法律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鉴定程序
法庭会事先委托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将鉴定结论交到法庭,法庭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该结论可以再进行质证。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就鉴定、勘验的事实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再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六)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七)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按会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也就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坚持自己的观点,是否不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
(八)调解及其判决
法庭辩论终结后,能够调解的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会及时作出判决。
医疗纠纷是很常见的纠纷,在这个时候,进行医疗纠纷起诉的时,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然后双方都需要按照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来进行举证,接着就是一系列的程序,走完程序才可以得到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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