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审理的程序为:一、庭前准备;二、开庭程序。
1、庭前准备
(一)法院向被告医疗机构传送起诉状和答辩状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医疗纠纷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医疗机构,被告医疗机构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或者答辩意见。人民法院收在收到被告答辩状或答辩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答辩意见副本发送给患者及其家属。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事项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会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法院会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在此期间,审判人员还会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所以患者及其家属要搜集好相关证据,若没有证据,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三)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医疗纠纷中,有的患者的家属有很多,患者的家属都是有原告资格的,因此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不能或不愿意参加到庭审中来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将本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委托其他原告行使,也可以申明放弃其权利。
2、开庭程序
(一)公开审理
一般情况下,法院开庭都是公开审理的,但是如果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
(二)身份审核
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会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之后审判长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宣布案情,开庭审理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法庭调查、质证
1、当事人陈述、答辩
通常情况下是患者及其家属、代理律师先宣读起诉书,陈述案件事实及其经过、提出诉讼请求。患者及其家属陈述完毕后,被告医疗机构会针对原告方的起诉,进行答辩,反驳原告的起诉、说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医疗纠纷案件,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证人证言的情况比较常见,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要事先准备好能够证明证人身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3、当事人双方出示证据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收集了相关的证据,一般是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就可以在诉讼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被告医疗机构也会在此阶段出示证据。
4、对证据质证
在被告方出示和提交相关证据的时候,患者及其家属有医疗机构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
(四)其他法律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鉴定程序
法庭会事先委托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将鉴定结论交到法庭,法庭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该结论可以再进行质证。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就鉴定、勘验的事实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再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六)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七)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按会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也就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坚持自己的观点,是否不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
(八)调解及其判决
法庭辩论终结后,能够调解的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会及时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医疗事故纠纷的审理程序。在此类纠纷的审理中,患者及其家属属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其收集证据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建议患者及其家属可以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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