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医疗事故多发原因有哪些?
1、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明确,部门之间、个人之间对工作互相推诿、扯皮,造成医疗事故。
2、思想重视程度低,不按技术操作规程工作,违章操作是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
3、医护人员自身原因,如医护人员情绪过度兴奋或压抑时,都会造成注意力难以集中,自身控制失常,导致差错和事故发生。
4、医疗技术水平低下,经验不足、技术能力差、缺乏协调能力者易发生事故,这一点在进修、实习大夫中表现尤为突出。
5、机器设备原因,检查、诊疗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和隐患,会造成医疗事故,备超负荷、超龄运行,没有定期校验、维修、保养。
6、物料因素。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药品制剂质量性能不符合要求,卫生材料和器械品种规格不配套不合标准,消毒不完全或二次污染都会造成医疗事故,医疗物资供应不足,品种不全有时也会威胁病人安全甚至死亡。
7、时间因素。节假日前后,刚上班或临近下班,人们安全意识松懈,是事故多发期,可能会放松安全防范要求,忙中出乱,乱中出错,从而酿成医疗事故。
三、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不是法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在医疗事故举证责任上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当然,如果院方为了推卸责任,在事故发生以后销毁或者篡改病历,有此情形的,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为便于患者维护本人在医疗事故中的合法权益,患者也可通过律师收集有利于自身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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