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证据怎么办医疗事故?
发生了医疗事故没证据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也可以起诉。
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6、死者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对那些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患者只要提供曾在该医院就诊的相关单据和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医院需对自己的治疗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的治疗无过错,则医院须承担法律责任。即使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如果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现实生活当中医疗事故的发生对于医院和患者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所以双方应当是秉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尽快的解决此事,当然如果说确实关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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