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条例内容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1)法院委托;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医疗机构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在当下的社会,一旦发生医疗事故,那么对于医院、患者都是可以申请医疗机构对此进行一定的鉴定的,这样的话可以明确一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就是需要确定一下是否承担过错责任,当然了,如果说双方关于这个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话,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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