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凡是医疗事故都要医疗鉴定,发生医疗纠纷不一定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才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
3、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1)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资料原件;
(3)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
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在当代的社会,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如果关于赔偿方面的一些问题能够予以确定,或者说是医院方面的过错程度非常的明显,那么完全是可以直接的通过赔偿方面的问题来双方协商,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是可以不用做司法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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