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如果是在医院发生的,属于医疗事故,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具体赔偿多少,要看事故产生的损害而定。超范围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医鉴办收到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须回避的专家组成员本报8月15日曾作报道)。
(三)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有医师资格的人超范围行医应如何认定?
这里有两个层次的问题,其一是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其二是医师个人的执业范围。判断是否超出执业范围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切以执业证书所载执业范围为限。医疗机构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限,不得开展超出许可范围的诊疗科目,更不能以申请执业登记的《设置申请书》中申请的执业科目为准。医师以《医师执业证书》中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作为自己的执业范围,不能以自己的《医师资格证书》中的类别为依据。因为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只表明具备了从事这个类别工作的专业资格,而并不代表已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必须与医务人员的执业范围重合,否则就是超范围执业。
例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没有涉及儿科,那么如果医疗机构擅自开展儿科诊疗,显然该医疗机构就构成了超范围行医;如果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中有儿科科目,但是医疗机构指派执业范围仅为内科的医师进行儿科诊疗活动,显然医疗机构及医师都属于超范围行医;如果甲医师执业范围虽为儿科,注册地点为甲医院,但是其未办理相关手续即在乙医院行医,则甲医师和乙医院均构成超范围行医;如果甲医师依法取得两个类别(内科和儿科)的医师资格,最后医师执业注册时选择了内科类别注册,那么甲医师再进行儿科诊疗行为,仍然属于超范围行医。
从医师执业范围与医师资格二者的关系还可以了解到,前者与医师接受过什么样的教育并无直接关系。如果想所学所用,就应当申请相关专业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关专业类别的资格证,再经过相同专业的执业注册以后,才能所学所用。
在实践中,如果有医师从事非其本专业的医疗活动视为超范围行医,那么超范围行医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属于医疗事故医师在从事医疗活动时必须有相关专业的医师资格证。如果有医师从事非其本专业的医疗活动视为超范围行医,超范围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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