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能鉴定医疗事故,因法医在接到医学会送来的鉴定材料后,首先要做的是:查明争议事实。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要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就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查不清事实,就分不清责任,明不了是与非,责任分不清,就无法处理医疗事故。事实清楚了,责任也就好确定了。毋庸置疑,查明争议事实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基础,是前提,是法医介入鉴定活动的重要环节。要能使人相信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正确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一是查有没有损害事实。患者是否出现了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这种人身损害应当是客观存在的,是能够通过人们的感官或者科学技术确定的;
二是查损害事实与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医疗机构的关系,患者发生的人身损害是不是在本医疗机构发生的。是不是涉及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个人;
三是查损害事实是不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造成的。如患者在住院期间私自回家,在家中不慎滑倒摔伤,这就不属于医疗鉴定的范围;四是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如何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所提供的服务和应尽的告知义务不到位是不是导致患者发生人身损害(死亡)的原因;五是查患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没有责任。有什么责任。
其次是做审查与调查工作。审查与调查不仅是专家鉴定组查明医疗事故事实的方法,也是应遵循的必经程序,法医由其不能疏忽。在审查时着重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检查与核对。审查患方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医方保管的原始病历资料与患方复印的病历资料是否一致,所提供的尸解报告是否真实,各项检验报告是否完备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可信性。
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如申请书、答辩书、材料、病历资料以外的专项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是否齐全。
调查的目的主要是为查明事实,在鉴定过程中就有关的问题向医患双方进行询问、了解,并对医患双方的陈述及答辩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对双方有争议的焦点进行对质,尽可能弄清医疗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以弥补在陈述和辩解过程中的遗漏。协助专家鉴定组全面,细微的查清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各自的想法和理由,同时可以对那些静态证据进行核实,予以印证,有利于查明的事实。
1、医学科学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很强的工作,疾病发生的原因、机理、诊断的正确性、治疗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等,不要说非医疗卫生人员不可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是医疗卫生人员只要不是同一医学专业也很难作出判断。为了真正体现和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除医学专家受聘进入专家库,法医也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出于法医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在人民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下,需要我们法医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履行职责和义务,进行判断和总结,通过鉴定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害。
2、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具有特殊意义:首先,法医学研究的领域和方法,尽管与临床医学明显不同,但是就其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而言,两者都有相通和近似之处。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充分发挥法医学、尤其是法医病理学,法医毒化学、法医临床学等专业特点,有助于增加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再者,法医特有的社会身份,使其游离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之外,比医学专家更超脱些,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鉴定结论更具有公正性。
3、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要求专家库有法医专业,改变了传统的医疗鉴定工作中临床专家一统天下的格局,鉴定工作的全过程也渗透了法律意识。由于法医的职业特点以及和医患双方在利益上相远,切无任何利害关系,它解决问题的视觉,切入点不一样,完全是站在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上,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实事求是的做出结论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鉴定方面的问题,是需要具备专业的人员才能够参与到进行过程当中的,比如说法律是可以参与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当中的,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作出的规定,当然了,这也是需要依据患者或者是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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