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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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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医患关系越发的紧张,除了自我意识增强外,还与医疗纠纷密切相关。常见的医疗纠纷有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虽然二者某种程度上相似,但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那么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别有哪些?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大家了解。

一、鉴定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及《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目的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三、鉴定程序不同

1、委托方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而医疗过错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提请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但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自行委托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2、鉴定机构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3、启动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接受: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书面委托;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当书面移交委托;

(3)司法机关(法院)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则接受:

(1)司法机关(法院)或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2)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

(3)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4、听证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司法鉴定对听证程序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法医通常效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先由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再由内部聘请的医学专家提问医患双方,必要时也会检查患者。

5、鉴定级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但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要求补充鉴定的必须是: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而要重新鉴定,则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鉴定时限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但实践中一般医疗纠纷案件会在3个月内作出法医鉴定结论,但也有超过半年以上的情形。

四、鉴定结论不同

1、鉴定内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其中第(6)项责任程度分成四个级别: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司法鉴定结论内容包括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它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或损失参与度的认定。损失参与度一般分为6个级别。

2、责任方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 司法鉴定结论上必须有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的签名,并且需要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五、法庭质证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赞成或反对意见,但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 而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鉴于医疗鉴定结论在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医患双方无论选择什么途径解决纠纷,都要了解两种鉴定的主要区别,根据实际案情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以达趋利避害之效果。

以上就是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别的详细介绍,不论发生那种情况,受害人及其家属都要避免因冲动而医闹,甚至造成“暴力伤医”事件,这些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到法院上诉,寻求法律的帮助才是明智之举。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律图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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