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1.必须有严重损害结果
直接造成了病人死亡和伤害等严重后果。所谓“直接”造成,是指不是凭臆想、虚幻猜测得出的假设结论。所谓“严重损害后果”,是通过分析,依损害后果的程度不同所作出的医疗事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区分。医疗事故的标准是客观的,没有造成医疗具务的损害结果,就不能认为是医疗事故。
2.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法规、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章与违法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责任人用积伋行为去实施某种违法行为,如某外科医生在手术中故意或误将病人正常的肾脏切除,保留了有病变的肾脏。那么该医生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违法行为,即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责任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尽的义务而造成病员严重损害。
3.必须有因果关系
发生了病员死亡或残废等严重损害结果,首先应查明是否同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某外科医生在手术中因操作过误,割断大动脉血管,造成病人大出血死亡,这种因果关系是明显的。但在某些场合,由于情况复杂或存在假象,要确定因果关系是困难的,必须凭借技术鉴定或尸体解剖才能判断。
4.必须在主观上有诊疗护理过失
判定医疗事故应坚持过失责任原则,这里有层涵义:一是主体行为人有故意,就是属医疗事故,而构成故意杀人或伤害犯罪;二是行为人主观上确实有过失,才负事故责任,否则就不能定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中,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或因玩忽职守、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行为是以被医病侵袭的人为对象而进行的临床活动。由于就医乾的心理、生理、病理、病理状态的复杂性,医务人员有时不得不冒一定的风险去争取较好的疗效,有时不得不采取损害病员的某些局部机体而保全和换取整体的利益。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一些无法预见和防范的医疗意外也是难以避免的。另外,临床医疗措施本身有可能造成不可避免的消极后果,如大量的合成药物和新的现代医疗器械应用于临床,都可能发生相应的或暂时尚弄不清楚的医源性疾病。药械作用也有两重性,它既能治病,也能损害机体。这也就决定了医疗事故的复杂性、多源性的特点。医疗行为的根本目的是治疗救人,无论从法律还是医德的角度来看,只要诊疗、抢救措施是积极的、有益的、必需的,而对机体未形成不必要严重损害,就应当受到当律的保护和道德的肯定。
二、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时候,必须要同时满足上述四方面的要件,否则的话不能直接认定诊疗活动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就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另外,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一般都是过失导致的,若是故意造成的话,一方面是不会按照医疗事故来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涉嫌构成其他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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