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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医患纠纷的问题不断的发生,影响了医患双方的关系。在发生医疗事故时,有时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案件。医疗事故鉴定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是?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这一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是卫生行政部门的移交,二是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如果再联系该条例的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依据该条例上述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属于行政行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应当是行政程序中的鉴定 。
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我认为就不是医疗事故的争议而是医疗纠纷。如果需要对`医疗纠纷的因果关系进行技术鉴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就应当属于司法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由于司法鉴定实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制度,而各地的医学会只要不是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就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格。再有,凡是接触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人都清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没有鉴定人签字。如此在诉讼中,遇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人民法院无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所以凡是诉讼中的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如果委托给无司法鉴定资格的医学会,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不予采纳。
如果当事人认为是医疗事故争议,可以在诉讼前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如果对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可以进行医疗损害的民事赔偿诉讼。当事人没有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或者当事人不认为是医疗事故而直接向人民起诉的,如果起诉的理由是医疗损害赔偿或者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需要鉴定的,应当进行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是行政程序中的鉴定,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一般都会对患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因为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效的解决了医患纠纷案件的问题。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咸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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