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共分为四级,其中一级医疗事故包括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包括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包括三级甲等医疗、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三级丁等以及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和四级医疗事故,其中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而对于四级医疗事故是否构成伤残,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即四级医疗事故并不构成伤残。
在《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出台实施后,对于伤残等级的判定,即使是已经存在医疗事故的评级,一般仍然可以通过伤残等级予以明确。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医疗事故当中,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的是医疗事故死亡,而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开始,一直到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则分别对应了伤残等级的一至十级。换言之,如果经过鉴定仅仅属于四级医疗事故的话,那此时不能认定构成伤残,而在具体的赔偿上面,也不会如1-3级医疗事故赔偿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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