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不服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医患任何一方,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请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不得拒绝再次鉴定。
因此,根据《医疗事故条例》,申请再次鉴定是当事人的当然权利。如果当事人一方要提请再次鉴定,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首次鉴定存在程序上的或者实体上的瑕疵,否则法院不应随便委托再次鉴定。
申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期限是15天。为使医疗事故争议及时得到解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运作周期必须加以严格限定。期限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超过15天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回避是根据《处理条例》规定,参加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成员,与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的公正性时,应当自行退出或者依照医患双方中任何一方的申请退出该争议鉴定的制度。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三种:
(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医疗事项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