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医疗事故伤残等级只有四级,但是却也对应着人身伤残损害中的十级。在造成了不同损害的情况下,自然作出的赔偿也是不同的。但有些时候,当事人可能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怎么处理呢?下文中律图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一、医疗事故分几个等级
医疗事故等级共分为四级。但没有对具体等级划分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对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是依据2002年7月19日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来确定的。其中,根据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将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为一级甲等到三级戊等,并且明确了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它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判定以及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的主要依据。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途径告医学会,也不能告鉴定人。构成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担责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即使经过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患方认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在诉讼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仅是证据材料的一种,只有经过当庭质证才能被采信为有效证据。如果经过庭审质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没有真实反映事情真相,没有科学地论证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会把鉴定结论排除在合法证据之外而不予采信,或者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或者因医院的举证不能而判决其败诉。
所以说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只会给权利当事人即死者家属索赔带来障碍,但并不能完全阻却索赔,家属仍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救济。经过审理,如果认定医院的错误诊疗行为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时是不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状告医学会和鉴定人的。而解决办法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再次鉴定。更多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上我们律图网站进行相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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