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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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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在很早以前就出现在公众的视野,特别是近年来的医疗纠纷更是层出不穷。事故家属者提出的赔偿要求一旦医院方不能满足,往往就升级为医疗纠纷。其实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事故家属者要多少就赔多少的,也不是院方说不赔就可以补赔的。赔偿数额的多少也是可以计算的,下面小编举个湖南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作为例子。

湖南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上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确定,实行一次性结算。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200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7764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标准确定。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2004年上海市居民年均消费性支出为9336元。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本市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2倍确定。2004年上海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15元。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是小编深入研究了医疗事故赔偿相关法律条例得出的总结,湖南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可以依次借鉴。最新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以及医疗事故赔偿金的计算方式都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大家,毕竟由于医生技术水平以及医疗设备的好坏对患者的医疗过程中造成伤害是有一定可能性的,希望大家能够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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