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客观方面要件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
(2)利用气功行医。
(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
(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
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三)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 相应的医师资格。对于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因此,医疗行业从业人员,既要注意本人是否有医师执业证,还要注意本人所在的医疗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就有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
(四)主观构成要件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如果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则不构成此类犯罪,而是构成其他处罚更为严厉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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