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构成主体有哪些?
综合考虑刑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概括出了五种主体。
第一种情形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即视为取得医师资格。对取 得医师资格但尚未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诊疗活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不宜一律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等同于未取得 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要指以伪造、欺骗、行贿等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行为。
第二种情形是针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个人开办私立医院或者私立诊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该项规定主要打击一些非法诊所,如“地下性病诊所”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不能成为非法行医 罪的主体。
3、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非法行医的
第三种情形是针对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人。依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人,等同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可以 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情况与一般的有医师资格没有进行执业注册的情况有本质区别。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吊销执业证书的十二种情 形。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以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种情形是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作出的规定。目前我国有乡村医生90多万人,他们的学历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强制他们也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恐怕不大现实,考虑到农村群众的医疗卫生状况,有必要对乡村医生 单独规定,即虽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根据有关规定,经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乡村医疗机构从事一般医疗服务的,不能按照非法行医处理。
5、家庭接生员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
第五种情形是针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家庭接生人员的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家庭接生员资格的人,除从事家庭接生外未取得从事其他行医行为的资格,这些人员如果从事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可按非法行医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