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
(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活动引起的争议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医疗事故争议立案受理;
(三)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第一,是对患方申请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申请人资格;第二,对医疗机构申请人的认定,如果申请人是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签发的申请书和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
(四)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处理申请不予受理;
(五)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住院病人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不满意或持有异议,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调查或安排有关人员给患方作出解释或答复。
2、对科室解释或答复的问题若有异议,患者或家属可投诉到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属医疗方面的问题,向医务科投诉;属护理方面的问题向护理部投诉;属医疗收费问题,向审计科投诉;属医德医风问题,向党办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解释和答复。
3、对医院管理部门作出的答复意见仍有异议(属医疗质量或技术问题,可向市卫生局医政科申请医疗鉴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属于医疗服务及医疗行风问题,可向市卫生局监察科或市纠风办投诉解决)。
目前医疗纠纷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如何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鉴于《条例》本身仅属于行政法规性质,但该《条例》中又有大量有关民事基本权利的规定,如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等,而这些规定与以往的一些法律规定存在着不一致之处,因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将是法官们面临的主要任务。
2、《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条例》中医疗事故概念外延的不周全,没有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给患者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情形,因此该规定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3、其他问题,如医学会鉴定的公正性、司法机关能否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的程序和规则如何确定,司法机关如何认定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等问题,均有待在实践中加以解决。
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双方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应的处理方式。申请完毕之后,配合当地行政部门的调查。如果对调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再次申请复议,如果双方协商不下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对该纠纷进行直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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